序言
阜阳理工学院前身为始建于2003年的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确认设立并正式招生,2012年经省学位办审核确定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23年10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阜阳理工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中共阜阳市委 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理工学院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地址和网址
中文名称:阜阳理工学院
英文译名:Fu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FYUT”)
办学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临路169号
官方网址:http://www.fyut.edu.cn
第四条 法人属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五条 办学类型: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六条 办学定位
总体目标: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学校类型定位: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普通本科学校。
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发展继续教育,依托优势和特色学科专业,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
学科专业定位:对接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工为主,文、理、工、经、管、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人才培养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富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阜阳,服务安徽,面向全国。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二)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人数;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教职员工工资与绩效分配、福利待遇;
(七)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阜阳投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学校开办资金及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贰亿元),由阜阳投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入。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四)举办者应负责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依法办学,独立行使职权,教学及财务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阜阳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以下简称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认真履行把牢政治方向、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加强组织建设、参与决策监督、维护安全稳定、促进高质量发展、把握工作定位等职责,推动党的领导全面融入学校治理体系。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学校党委书记人选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建工作保障机制,为党组织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一)设立党群工作部和纪检监察室等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确保党建工作有效开展;
(二)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工作经费需求;
(三)加强党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中共阜阳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作为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5—7人单数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任期为5年。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限: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章程;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督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督机构议事规则。监督机构应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政治把关、董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3名。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副校长不设级别,实行聘任制,由董事会依法聘任。学校董事会和学校党委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 校长人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副校长任期3—5年,根据考核情况,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校长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提出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依法落实校园安全责任,抓好校园安全工作;
(九)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校长主持、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基本制度。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长应向董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学校工作,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阜阳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审议和决定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学位委员会工作规定开展工作,负责审核和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导师资格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教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党对教师和人才工作的领导。
第四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解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学校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有权通过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具有阜阳理工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时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惩处。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与受教育者依法依规另行约定。
第七章 群团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学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各项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支持学校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共同发展。激励校友为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以及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依法依规授予荣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五十九条 学校牢固树立质量是生命线的观念,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招生简章及其广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三条 学校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每年公布就业质量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研究的成果运用于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努力推进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影响力。
第六十八条 学校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办学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民办高等学校办学模式。
第九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办学资金来源为举办者投入、学费、财政补助收入、办学积累、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各类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社会服务收益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应当对上述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第七十二条 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三条 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完善学校董事会和行政管理层支持保障党建工作的制度机制,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章 学校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 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八十二条 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处置。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套环形徽标,中间图案由校园标志性建筑图书馆抽象而成,图案下方是建校时间;双环内上方为“阜阳理工学院”,下方是“阜阳理工学院”大写英文。学校徽章是置有徽志、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六条 校旗是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理工红,中央印有白色学校徽志和规定字体的“阜阳理工学院”校名。

第八十七条 学校拥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标识专有权。
第八十八条 校庆日为每年10月7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生效后,校内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抵触;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章程不符时;
(四)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订,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