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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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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0-23 浏览: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阜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尊重学生专业发展需求,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二级学院配合完成。
第四条 各专业拟转入人数及考核方式由各个二级学院制定并上报教务处,原则上各专业计划转入人数不高于该专业当年级实际在校生人数的30%。
第二章 转专业学生资格和要求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读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的学生);
(三)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第七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重新入学,原有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停招的,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
第九条 转专业只能在高考招生方式、招生类别、招生层次、考试模式相同的专业之间互转。培养层次、招生类别不同的不能互转。
第十条 除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且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拟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等级奖项(三等奖及以上)(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的可直接转入相关专业;
(二)以第一作者(所署单位为阜阳理工学院,下同)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三类及以上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相关专著1部者;
(三)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专利授权或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者;
(四)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的原始病历;
(五)二年级学生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就读,确需转专业的,可以提出申请,但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学生(含因入伍、创业、生病等保留入学资格);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留降级学生(原专业停招除外);
(四)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具体为:
1.除文、理兼收的专业以外,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能互转专业;
2.不同选考科目的考生不能互转;
3.艺术类专业不能转到普通类专业;
4.一般专业不能转入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五)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包括对口招生、专升本招生、中外合作办学等招生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到普通类专业;
(六)录取时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七)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八)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九)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学生;
(十)第一学期期末办理缓考或公共课考试成绩未及格的;
(十一)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和时间
第十二条 转专业程序和时间
(一)学院制订计划。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各专业可接收的转专业学生计划数,制订各专业转专业考核办法,报经教务处汇总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公布各专业接收计划与考核办法。
(二)学生递交申请。学生根据各专业公布计划数和考核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教务处汇总后公示学生转专业志愿。
(三)转入学院考核。公示期满,各学院组织考核,考核重点应放在学生专业基本素质及专业特长上,考核的各个环节应由专人负责。在计划限额内,根据考核成绩,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
(四)学校审核批准。各学院将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复核、公示,经学校研究批准,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于申请学期结束时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新学期开学后进入转入专业班级学习。
第四章 转专业培养方案和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同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培养要求方可取得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学分,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认定,报经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计入转入专业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经转入学院确认,已修课程教学基本内容在转入前后差异较大的,须补修相应课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转专业的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转专业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在规定时段之外,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转专业计划、志愿、考核方案和成绩、结果均需要公示,学生如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相关学院或教务处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