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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0-23 浏览:3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政策,更好规范学校助学金管理使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资金来源于学校按政策从事业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校内助学金开展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校校级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校级助学金评审的各项工作,并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校级助学金的会计核算、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条件资格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学年1500-2000元,分为2档次,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和资助经费预算确定。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纪守法,无违纪违规现象;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且尚未解除者;

(二)在校期间吸烟、酗酒,且生活铺张浪费者;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申请评定流程

第十一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演讲、答辩等形式确定学校助学金名单。

第十二条 资助名额分配。每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计划下达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及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合理分配各年级(或专业)名额,并将分配名额在本学院公布。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在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同时申请并获得校内助学金。

第十四条 资格审核。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资助学生名单。

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材料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资助名单材料,对全校拟资助人员名单进行资格复核。

第十六条 确定资助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核后受助学生总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评定。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助学金按学年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校确定的资助人员名单制定资金发放表报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将校内助学金按时拨付到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做好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其校内助学金:

(一)学生弄虚作假或获得校内助学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即刻停发校内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获批受助的学生若正式离校(含休学、退学、参军入伍和出国等),学校可从其完成离校手续之日后停发校内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资产处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校内助学金实行专门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日常管理,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教育引导受资助学生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二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理、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资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如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则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