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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生源地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阜阳理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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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0-23 浏览:951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202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各档标准调整为2000元、3000元、4500元,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
第二章 评选推荐条件
第一条 共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二条 具体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推荐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1.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度无补考科目,当学年度智育积分和综合测评名次均位列班级第一;
3.综合素质特别优秀,大二学生当年度被推荐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人选(至少其中一项);其他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1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其中一项),并在当年度被推荐为“三好学生”人选;
4.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特别突出,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获得校级科研立项或公开发表过四类以上学术论文或参加各类专业学科竞赛获得校级以上表彰(以上校级以上不包含校级)。
参选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一般在班级贫困生库中按智育名次依次等额推荐;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状况经学校认定为特别困难或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6.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现为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7.按照精准资助的原则,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分别为2000元、3000元、4500元。学生资助等级由各班评议小组评定,但资助人数和资助总额度(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不变。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评选时尤其要重点照顾下列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现为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可优先考虑国家助学金4500元标准。
第三章 评选及推荐程序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各学院应按照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名额分配表中差额排序推荐候选人,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未被推荐为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可以再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候选人,应按照班级贫困生库中学生的智育名次依次等额推荐;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提出评审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由班级评优评奖工作小组完成。各班级要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优评奖工作小组,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要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学生代表。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和学院范围内公示。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要在贫困生库中采用实名制票决方式产生,并将投票票单交由学院统一保存备查。
第六条 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实行班、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学院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学校,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匿名集体评议,确定获奖人选,班、学院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校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一学生获评给予较高标准执行。
第八条 若在资助过程中发现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生活不节俭、过度消费等行为,将终止发放助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