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

关于给予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学生处分的决定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2-26 浏览:307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加强学生寝室用电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2月中旬,学校学生工作处联合后勤保卫处开展学生寝室安全大检查,发现13起涉及学生寝室使用或持有影响寝室公共安全的违禁电器的违规行为,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现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学院

姓名

学号

物品名称

1

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

赵翼

2022033***

美甲灯

2

语言文化与传媒学院

房莹

2022035***

烘鞋器

3

语言文化与传媒学院

高勤妍

2022035***

烘鞋器

4

语言文化与传媒学院

蔡心月

2022035***

美甲灯

5

语言文化与传媒学院

王雨晴

2023031***

电夹板

6

艺术设计学院

魏淑情

2023032***

卷发棒

7

艺术设计学院

张嘉慧

2023032***

蒸蛋器

8

艺术设计学院

李友丽

2023032***

美甲灯

9

艺术设计学院

黄瑜涵

2023032***

卷发棒

10

经济与管理学院

孙翌凯

2024110***

电锅

11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学院

刘翔

2024110***

电锅

12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学院

丁梦颖

2024110***

电锅

13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学院

姚雷

2024111***

吹风机

       

       望广大同学引以为鉴,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制度,禁止在宿舍使用违禁用品,切实保障寝室安全。

       通报批评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自决定下发之日算起。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学生工作处

                         2024年12月26日